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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同居关系的现状

发布于:2018-06-06 13:05:39 来源:怀仁圈子信息网 热度:  【】【】【】 评论 【投稿爆料】
当代社会同居关系的现状


同居这类社会问题, 不能简单的认为即未婚同居或非法同居。广义的同居应当包括以下类型:从同居主体的性别而言, 可分为同性与异性同居;从同居主体有无婚姻关系而言, 可分为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含同居双方有婚姻关系或同居一方有婚姻关系, 而另一方无婚姻关系)与没有婚姻关系的同居;从同居主体的合法性而言, 可分为合法同居(含法律认可的同性与异性有婚姻关系的同居, 以及法律认可的同性生活伴侣当事人之间的同居)与违法同居;从同居主体的地域而言, 还包括涉外同居, 即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在境内外的同居关系, 同一国籍或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在中国的同居关系以及中国人之间在境外的同居关系。

当代社会同居关系的现状


以上同居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交替出现。以婚姻为例, 一般意义上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具有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因而夫妻双方理所应当同居。对此不少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同居的义务。从早期片面强调妻负有与夫同居的义务, 到当代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同居义务的立法规定, 表明同居是婚姻的法律后果之一, 是夫妻双方在没有特别事由的情形下, 相互为对方所承担的婚姻义务之一, 是天经地义的事。既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也应如此。因而, 这类同居是异性的、合法的、有婚姻关系的同居。而前述荷兰与比利时法中的同居则为同性的、合法的、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再还有涉及他人婚姻的异性同居与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异性同居。前者是指同居期间至少有一方存在与他人有婚姻关系的同居关系, 即“婚外同居” 。后者是指同居的双方在同居期间都没有结婚或已经离异, 即“未婚同居关系” 。

对“婚外同居”, 依我国的法律视角分析, 这类同居即异性间的违法同居。原因是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关系, 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的法律从未保护过该种同居关系。而站在允许“一夫多妻”制国家的法律视角分析, 这类同居并不一定违法。对未婚同居关系, 同居时间的长短, 具有不同的意义。

当代社会同居关系的现状


对临时的且不固定的未婚同居, 前提是只要双方自愿, 不涉及第三人利益, 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不应禁止, 但亦不宜提倡。对长期的未婚同居关系, 即未婚男女彼此有维持长期同居关系的意愿和事实, 对外公开以同居者或非一般意义上的朋友关系相称, 一般有固定的同居场所, 这种同居关系就是我们过去所称的广义的事实婚姻。这类同居只要各国法律未做禁止性规定, 从理论上言, 属于异性间的不违法同居。就我国已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婚姻法修正案及其司法解释, 以及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各省市的计划生育法规有禁止非婚生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非法同居”的处理原则, 除这些以外, 其他法律、法规中尚未见到关于禁止未婚同居或婚前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根据“法律无明文禁止的不算违法”的一般法律原则, 未婚同居关系并不违法。同时值得思考的是,在我国同性未婚者同居是否违法? 以上述理由导出, 同性未婚者同居也不违法。以上同居关系的分类表明,当代社会同居关系的现状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我们运用一般的法学理论, 以不同的法律视角, 区分不同性质、地域及主体的同居关系, 目的是求得对同居这类社会或法律问题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并以此为价值尺度, 引导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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